关于对已获3C认证的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进行确认后的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相关认证中心已经开始受理无线局域网产品(对应认证实施规则:CNCA-11C-048:2003)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有关对集成或内置无线局域网模块的已获3C认证的设备进行确认后的处理原则的文件精神,对此类设备进行确认后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 如获证申请人确认已获"CCC S&E"认证的此类设备能满足国家无线局域网标准(GB15629.11-2003,GB15629.1101-2003)的要求,则获证申请人应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CNCA-11C-048:2003)申请"CCC I"认证,并于今年6月1日前获得证书并加施"CCC I"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 如获证申请人确认已获"CCC S&E"认证的此类设备不能满足国家无线局域网标准(GB15629.11-2003,GB15629.1101-2003)的要求,则:
1、获证申请人应于2004年5月15日前向认证中心书面承诺自今年6月1日起,已获"CCC S&E"认证的此类设备中不再含有符合ISO/IEC8802.11及ISO/IEC8802.11b要求的无线局域网模块。自今年6月1日起,不再含有符合ISO/IEC8802.11及ISO/IEC8802.11b要求的无线局域网模块的已获"CCC S&E"认证并加施"CCC S&E"标志的此类设备可继续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如此类设备于今年6月1日前不能获得"CCC I"认证,获证申请人也未于今年5月15日前向我中心做出本条第一款中的书面承诺,认证中心将于6月1日前撤销该CCC证书。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4-4-1 8: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