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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

2014-08-21 11:34:57

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程序法律依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办理程序:

一:初审资料流程

1.文件初审,技术文本与提交文件的完整性与合理性;

2.采用标准(ISOIECGBJJG)的合理性及可覆盖范围;

3.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及验证方法的技术难度;

4.环境条件与电磁兼容抗干扰性能指标的合理性;

5.提交技术文件的完善与最终技术指标的会商、确认;

二:申请受理流程

1向总局递交申请书,办理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2向拟定试验的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确定检测要求和样机。

3向总局递交资料审查表,办理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领取型式批准试验委托书。

5通知厂家准备样机实验。

二,实验过程

1将型式批准试验委托书送达由国家局指定的试验技术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2落实试验事项

3跟踪试验进程,协调检测问题。

4领取试验报告

三,发证过程

1.将试验结果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即可办理型式批准证书

2.将型式批准证书及附件(批准时的附件:1.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2.型式注册表;3.定型鉴定大纲)邮寄给客户。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许可内容:计量标准考核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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